屬居住同一住所,兩人仍舊未曾修好。通姦不容易舉証,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,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,是最好不過的事情。答辯人承認通姦,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,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,換言之,即使歡場過客,也足以收到此效。因通姦而入稟離婚[編輯]嚴格來說,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布。 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,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,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。 換言之,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,滾紅滾綠,卻仍無動於衷,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,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。 法例說明,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,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