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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都會說,人總是要在失去以後才懂得珍惜,不斷騎驢找馬的結果,很可能就是失去了最適合自己的那一個,等到想回頭一切都來不及,而決定攜手步入婚姻,就應該努力經營彼此建立的家庭,用心傾聽對方的聲音,解決彼此間的問題,萬一溝通不良,演變到需要離婚的地步,先別急著簽字,尋求相關離婚諮詢或諮商的協助,搞清楚彼此的問題再決定,減少衝動離婚卻反悔的機率。
台灣位居亞洲離婚率以及離婚諮詢第一名,平均每十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,只要是雙方協議離婚,並沒有太大的問題,但結婚並不是為了要離婚,尤其婚姻是給伴侶最大的承諾,既然給了承諾為什麼會跳票?既然結婚是決定要互相扶持為什麼走向離婚?到底有多少事情可以摧毀親手推砌的婚姻堡壘?
(1)所謂的外遇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,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,且連續發生,持續一段時間。
(2)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,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,或還沒有結婚的人,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,都設有處罰的規定,所以,外遇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。
(3)不過,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、相姦罪,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,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,就不會受到處罰,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,所以,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,只告跟先生外遇的女人,就是根據這個規定。
依民法第1052條 第2款:夫妻之一方,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且依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 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 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綜上解釋,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,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。